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幾種
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這里要注意必須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不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只要繼承人所殺害的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不論是直接殺害還是教唆他人殺害,不論既遂或未遂,不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但繼承人的配偶或其他親屬獨立實施殺害行為的,不發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后果。但是,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動機,其雖會受刑事責任的追究,并不會因此而喪失繼承權;
3、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而不問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虐待被繼承人的,并不都喪失繼承權只有虐待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但是,繼承人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故本條又稱為繼承權的相對喪失,目的是為了促使繼承人改惡從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被繼承人的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不論繼承人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脅迫手段,只要導致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歪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請問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是: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七條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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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情形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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