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贍養法律規定是,成年子女依法具有贍養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以及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的法定義務;贍養義務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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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贍養老人兒子和女兒的義務怎么分配
贍養老人兒子和女兒的義務應平均分配。具體如下:
1、女兒與兒子是有同樣的贍養義務,女兒與兒子沒有區別;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3、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
贍養義務是指贍養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的,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被贍養人提供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等法定義務。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有如下:
1、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槐物,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腔明喚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伍凱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關于贍養的相關規定,您清楚了嗎?
兒女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且前述贍養義務人一般是指被贍養人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1、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從這一條規定可以得知,子女對父母享有要求被撫養的權利,父母對子女享有要求被贍養的權利,而且這樣的權利義務不是對等的,不會因父母未盡撫養教育的義務而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從這一條規定可以得知,只有當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才得以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繼父母如果撫養教育了繼子女,便可以享受被繼子女贍養的權利;繼父母是可以收養繼子女,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養關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養關系,則繼子女與原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不能消除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至第15條有全面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1)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于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3)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后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后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贍養老人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對老年人也承擔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其法律適用條件較為嚴格:(1)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能力,即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可靠的生活來源,足夠負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費。(2)直接贍養人,即子女已經死亡或喪失贍養能力。此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實踐中多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養成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后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子女為贍養人時即兒子、女兒處于同等地位,所有贍養人都須承擔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依法要求共同義務人承擔贍養責任,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被贍養人的贍養費。對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對極少數遺棄、虐待老人嚴重,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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