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寫明不給撫養費有效嗎?
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就一方不出撫養費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有效;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如果認為該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也會予以支持。
一、撫養費可以一次性付清
1、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這不是絕對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應法律依據的,即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2、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的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正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因此法院判決撫養費一次性給付的可能不大。
二、不給孩子撫養費
一是夫妻雙方協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訴。
另外,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簽訂協議不給撫養費是有效的,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要求,是由給付人自己的經濟條件來決定的。給付撫養費有一個大致的標準,這個標準并不是絕對性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
協議上寫了不給撫養費,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可以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對方根據協議不給撫養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給付子女的撫養費,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離婚協議寫明不用給撫養費沒有效,因為要求撫養費是孩子的權利,父母雙方并沒有權利通過協議約定不給付撫養費。如果對方根據協議不給撫養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給付子女的撫養費,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
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是有效的,我國法律上對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規定是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的,只要雙方對撫養費的支付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是有效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是否有效?
只要雙方自愿協商一致即有效。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有關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是按照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于離婚協議中需要對撫養費的支付情況進行明確的,如果不明確,則極易導致后期發生矛盾和糾紛時難以進行認定,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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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協議寫了不用支付撫養費
離婚協議寫了不用支付撫養費,可以不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雙方自愿簽訂的,也不違法,可以有效。但是,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如果孩子確實有需要的話,撫養權方可以代孩子起訴要求你今后支付撫養費。
法律并未禁止父母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問題作出只由一方承擔的書面約定,也即一方無需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約定是有效的。其背后的含義包括如下幾點:
一、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收入水平、共同財產的分配或者其他因素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協商,包括約定其中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
二、約定子女撫養及撫養費的原則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約定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向該方主張支付撫養費,即并非絕對免除了一方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所以說,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因該協議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民事行為,應當對協議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協議的約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時向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主張權利,該“必要時”應考慮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學習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范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撫養費的主張。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只要離婚協議的內容是雙方自愿簽訂,沒有任何強迫性,來自雙方好好討論的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什么問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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