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步驟?
第一步,準備證據,準備材料,然后去法院立案。
在法院離婚立案時所需要的材料包括:起訴狀兩份,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結婚證如果有丟失的情況,可以去登記結婚的民政局開具結婚證明,代替結婚證。
起訴狀需要提前準備,可以是手寫的,可以是打印的,如果手寫,去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領取起訴狀用紙,注意法院有如何填寫的規范可以參考。起訴狀一共需要準備三份,立案時候交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開庭時需要使用。
離婚之前還需要搜集一些證據。有時候在提出離婚之前,證據會更容易搜集。證據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涉及財產的爭議,搜集證據證明共同財產是什么。另一方面是感情破裂的證據,搜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不適合再繼續共同生活。
第二步,等待法院訴訟程序,收開庭傳票,準備開庭。
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進行法定的程序,原告需要在法院通知繳納訴訟費用的時候繳納立案的費用,一般不涉及財產金額的時候,立案的費用是300元。
原告繳納完費用之后,就是等法院進行程序,法院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如果被告提交答辯狀,法院會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原告。法院會向雙方分別送達舉證通知書、立案通知書等材料。
這期間原告可以進一步搜集證據,如果有的證據需要法院調取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遞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如果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向法院遞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據需要提交的,可以和辦案法官聯系,確實是需要在舉證期限內交給法官還是可以當庭提交。
法院進行完所有的法定程序后,會確定開庭時間,向雙方分別送達開庭傳票。
婚姻的案件法院會先進行調解,開庭之前法院很可能會安排調解,或者是開庭的時候先行調解。
第三步,正式開庭
根據開庭傳票的時間、地點正式開庭。
第四步,法院出具法律文書。
法院開庭之后一般不是當庭出具法律文書,如果是民事調解書,法院會在幾天之后就會送達給雙方,如果是民事判決書,一般需要更多的時間。
民事調解書雙方簽字后就會生效。
民事判決書,在雙方收到后,再過15天的上訴期,文書就會生效。
第五步,可以找法院開具《離婚證明書》
因為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記錄的個人信息很詳細,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現在可以在法院申請開具《離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僅記錄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案號及案件生效日期。
在需要離婚手續的時候,用《離婚證明書》就可以。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方式離婚。在訴訟離婚中,提起離婚訴訟的為原告。單方起訴離婚的具體流程: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由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包括原、被告的身份證正反面、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屬憑證);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即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或被告戶籍地所在的基層法院)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法院會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但是本人也應當出庭;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訴訟離婚需要經過系列程序,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立案、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但并非每個案件都經歷所有程序。
1、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
2、開庭審理: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3、法庭辯論。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訴訟離婚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夫妻一方過錯的證據、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債務的證據、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夫妻收入情況證明等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訴離婚時,針對相關訴訟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要確保證據的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
民事起訴狀
原告:【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工作單位:【】,現住【】,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被告:【姓名】,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工作單位:【】,現住【】,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被告離婚;
2.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元至婚生子年滿18周歲之日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暫估20萬,詳見財產清單);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自行相識,【】確定戀愛關系。【】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年月日】育有一子【】。之前原、被告均未起訴過離婚,本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
婚前原被告草率結婚,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原被告因家庭觀念、消費觀、價值觀存在巨大差異,雙方因此經常發生爭吵,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進而陷入冷戰。婚生子出生后,雙方感情并未得到好轉,反而在孩子的問題上產生了更大的分歧,矛盾不斷。長此以往,也令雙方的感情越來越淡漠,直到無法挽回的地步。
現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再無和好可能。故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訴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財產清單
一、房屋
1.位于【】的房屋,登記在【】名下,暫估價值20萬元。
以上財產暫估總計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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