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
轉繼承跟代位繼承的區別如下:
1、前提條件不同。代位繼承因繼承人死亡而產生,轉繼承因受遺贈人做出轉讓受遺贈的表示而產生;
2、繼承主體不同。轉繼承主體沒有限制,而代位繼承人只包含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
3、適用范圍不同;
4、其他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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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
轉繼承和代位繼承出要包括下面幾點區別:
第一,繼承人的死亡時間不一樣。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而代位繼承中,繼承人是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
第二,繼承的內容不一樣。在轉繼承中,只能對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而在代位繼承中,繼承人的子女直接有權利代替繼承人參與繼承活動;
第三,繼承的性質不一樣。轉繼承是在第一次繼承的基礎上再次進行繼承;而代位繼承是直接由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參與第一次繼承;
第四,繼承人的范圍不同。轉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有權利參與;而在代位繼承中,只有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或者擬制血親才有權利參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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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有哪些區別
法律分析: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主要有以下幾點的區別:
1、兩者的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相同。
2、兩者所要繼承的內容不相同。
3、兩者繼承人適用的范圍是不相同的,代位繼承一般只可以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親屬或者是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以內,例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而且代位繼承是不會受到輩份限制的,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者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之內。
4、兩者的基礎定義不同。代位繼承指的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繼承人過世的,則一般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的繼承制度,一般有可以稱為間接繼承、或者承租繼承;轉繼承一般指的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其個人某種原因導致還沒有得到遺產就被宣告死亡的,其應繼承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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