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怎么走法律程序
一、遺產繼承怎么走法律程序
1、遺產繼承的法律程序如下:
(1)如果是繼承房產,首先要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需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等相關資料;
(2)如果是存款繼承,首先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然后到儲蓄機構辦理過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哪些材料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以下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
2、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所有權證明;
5、遺囑原件或者法定繼承的協議書。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 流程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材料如下:
1、戶口簿、身份證,全部繼承人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主要由派出所出具;
3、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派出所出具;
4、親屬關系證明,主要包括被繼承人單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及其本人的《職工登記表》;
5、房產證、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6、獨生子女證、結婚證;
7、未再婚證明,主要由婚姻登記處、檔案館出具;
8、離婚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
9、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供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10、公證員認為需要補充的材料。
綜上所述,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立遺囑的程序和方法
遺囑,是按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對生產財產進行處理的承諾。立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將自己的財產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或其它的人繼承。這種法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無須經他人同意,自遺囑人死亡時起,遺囑即開始生效。合法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打印遺囑。公民可以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立各種遺囑的程序:(1)公證遺囑: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并加蓋公證機關公章,制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2)自書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3)代書遺囑: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5)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內容并用錄音錄像器材錄制保存的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6)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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