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一、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如下:
1.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2.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
二、放棄繼承權的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三、放棄遺產繼承需要在遺囑上簽字嗎
放棄遺產繼承不需要在遺囑上簽字。放棄遺產繼承需要書面做出自己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在遺囑上簽字。一般需要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法律客觀: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有權放棄繼承權。但對繼承權的放棄有如下的要求:(一)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二)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人放棄繼承需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權并不是必須要公證,一般在放棄時,只需要采取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明確的表明自己不想獲得遺產的繼承權就可以了,公證并不是放棄繼承的必要條件,故此可以自由選擇。
一、放棄繼承權還需要公證嗎
1、不需要,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通過意思表示,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只要作出明確的書面或者口頭說明即可,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說明書進行公證。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放棄繼承權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公證處公證要多久
公證處公證一般要15天。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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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按什么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具體如下: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的,應當按照再法定繼承的要求辦理;
2、財產應當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遺囑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權,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辦理:
1、放棄聲明,繼承人需要書面提交一份放棄聲明,表明自愿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放棄聲明通常需要包括繼承人的身份信息、遺囑的具體細節以及放棄繼承的明確陳述;
2、 公證或認證,放棄聲明通常需要進行公證或認證。這意味著繼承人需要將放棄聲明提交給相關的公證機構、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進行驗證和認可。具體的公證或認證程序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
3、繼承順位調整,一旦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順位可能會進行調整。通常,下一個合法繼承人將在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來繼承遺產;
4、遺產分配,根據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和新的繼承順位,遺產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放棄繼承的辦理通常包括提交放棄聲明、公證或認證、繼承順位調整以及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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