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糾紛管轄法院 為任一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如果糾紛中存在幾個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也可以到 原告住所地 人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糾紛不是必須起訴全部兒女,只有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才需要起訴。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老人贍養問題起訴流程是首先需要將所有子女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然后法院受理之后,會開庭進行審理,由雙方各自陳述事實和理由,最后法院會根據調查的事實依法做出判決。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詳細規定了贍養人的義務。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5、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如果成年子女有能力贍養老人而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履行。
1、需要擬一份追索贍養費的民事起訴狀;
2、需要準備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有多個子女的,可以都列為共同被告;
3、要收集子女未盡贍養義務的相關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據要求的均可;
4、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老人的幾個子女都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直接向老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贍養糾紛起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提起贍養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如委托近親屬以外的人為代理人的,應提供訴訟代理人推薦函、身份證復印件;委托近親屬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師,應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
4、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明(戶口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5、每月經濟收入及證明。有工作的由單位或雇主證明,無工作的由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6、要求變更費用數額的,應提供原處理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7、被贍養人的收入、身體、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文書范本
贍養費起訴狀范本
原 告:劉xx,女,漢族,1933年10月17日出生,郴州市人,現住xx。
被 告:郭xx,女,漢族,郴州市人,現住xx。聯系電話:xx。
案 由:贍養費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二分之一的生活費即每年給付原告生活費5414元,按月支付,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當月生活費。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二分之一的醫藥費、護理費。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丈夫婚生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戶,2008年,原告丈夫不幸離世。1999年兒子因交通事故離世。長女郭xx是xx職工,其丈夫是xx,其兒子已成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好。次女郭xx是下崗女工,其丈夫因車禍已于前幾年去世。2010年4月份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與次女郭xx按年輪流贍養。 2010年4月份,本應輪到被告贍養原告一年,但被告拒不贍養且不支付贍養費,雖經眾多親屬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原告今年已77歲高齡,體弱多病已喪失勞動能力,每月僅靠低保金維持生活。現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飲食起居需要人員護理照顧。現被告與次女郭xx共同生活,由其照顧原告的飲食起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以上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且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故被告應當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不贍養父母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原告為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訴請。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0年 月 日
父母追索贍養費的條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子女不承擔贍養的責任,父母就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 贍養費的標準 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 老年人權益 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 有贍養義務 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 履行贍養義務 。
法律客觀:老年人生活經常得不到保障,權益經常受到侵害,有一半的原因就來自于年輕人忽視老年人,不關心老年人,在生活上也沒有給予老年人贍養費,下面關于老年人如何追索贍養費(一)請求給付贍養費的條件并不是每個父母都需要被贍養,只有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情況時才有被贍養的權利。實踐中,由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請求給付贍養費的條件是:1、喪失勞動能力;2、無經濟收入;3、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時候有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履行義務的權利。(二)贍養費給付義務人1、贍養義務人(1)子女。子女包括親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必須是具有成年子女。可以是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是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但是以自己的經濟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出嫁的女兒同樣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2)弟、妹。弟、妹對兄、姐承擔贍養義務是有前提的,即: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喪失勞動能力,孤老無依的兄、姐,才承擔贍養義務。(3)孫子女、外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有前提的,即: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換言之,子女在世且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承擔撫養義務。此外,孫子女、外孫子女還必須具有贍養能力。(三)子女可以免除以及不能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的情形1、子女可以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被害子女自愿贍養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2、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愿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在一些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后,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四)贍養費糾紛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如提起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對部分特殊情況也規定了“被告就原告”和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的規定。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這些法律規定給原告選擇管轄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贍養訴訟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規定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贍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贍養訴訟審理出現困難怕麻煩而“推管轄”的情況,極大地方便與支持了老年人的贍養訴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五)贍養費的給付標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為法定義務,是不能免除的,且每個人的義務內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贍養人的實際能力為限,由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綜合認定。具體而言,對于城市戶口的老年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各省市出臺的關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中,都有關于贍養費和撫養費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余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對于農村戶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需要指出的是,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被贍養人實際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數額。要求增加贍養費,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法院原先判決的贍養費不能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2、贍養義務人有能力負擔。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2條規定,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六)申請強制執行贍養費的期限法院判決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子女有可能不按判決書的內容來執行。那么,出現子女不執行判決書的情形,當事人只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9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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