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凈身出戶后還可以起訴分財產嗎
一般而言,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凈身出戶”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主張凈身出戶無效的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兩人協議約定的凈身出戶并非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贈與一切財務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就無權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凈身出戶的法律合意行為。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但是,法院審理后,沒有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我國《民法典》中有特別規定,如果說在離婚時,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展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即如果存在上述行為,那么凈身出戶的協議是可以變更的。
與此同時,如果說雙方的協議并沒有達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那么也可以由法官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實踐的案例中,主張凈身出戶協議條款的一方如果無法證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的情形,同時兩人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的處分行為,不屬于贈與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展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凈身出戶后還可以要財產嗎
法律分析:若是雙方協議離婚時,一方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脅迫等情況的,另一方方可以在離婚后的一年內變更或者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協議。若是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即便是凈身出戶的,另一方也不能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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