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
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一、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
1、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是:
(1)第一位監護人是父母;
(2)第二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三監護人是兄、姐;
(4)第四監護人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或者個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戶主與法定監護人有關系嗎
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系、親屬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戶口薄戶主并沒有直接關系,法定監護人跟居民戶口的戶主沒有必然的關系。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什么?
一、 法定監護人 的范圍和順序 依照《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 父母; (2)兄、姐。 依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 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 在諢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于在后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 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設立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1.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作監護人?! ?2,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監護人。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作監護人。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作監護人。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作監護人?! ?3。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于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由主管組織指定。關于主管組織,《民法典》規定是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單位(當夂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由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指定〉,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指定單位為解決監護爭議依法指定監護人時,只需將指定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 通知被指定人,該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應依法承擔監護人的職責。但是,主管組織的指定,不是終局性的。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訴諸法院裁判?! ?如果被指定人對該指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指定監護人的原則采取特別程序進行審理,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法院為指定監護時,原則上應依順序并同時考慮是否對被監護人有利。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第27條第3款或者第28條第2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監護人需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還要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等等。 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如果監護人不負責,沒有履行對監護人的合法義務,其他擁有 監護權 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消其監護權。
民法監護人順序是什么?
一、 法定監護人 的順序: 1、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于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于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