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后處理辦法:
1、其中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其中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關系繼續合法有效。如果另一方堅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或者雙方重新協商一致在冷靜期屆滿30日內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未領取離婚證仍然想要離婚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后再次向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2、夫妻雙方都不愿意再離婚的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均反悔不愿意離婚的,可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關系繼續合法有效;
3、夫妻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后,夫妻雙方均不反悔決意要解除婚姻關系,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分析】:軍婚可以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后,軍人一方無明顯過錯且不同意離婚,則該婚姻受法律保護,不得隨意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分析: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通常情況下,嫁給軍人可以離婚。如果只有一方是軍人的,不是軍人的一方要想離婚,那要先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如果軍人不同意,不是軍人的一方又沒有正當離婚理由的,那是無法離婚的。如果雙方都是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要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法院再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