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 ,又稱訴前保全,是我國民事 訴訟財產保全 之一種,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況緊急,為了不使 利害關系人 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訴前保全不僅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實現的重要措施,對保護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但是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甚至有的 法律工作者 對訴前保全措施在理念上有誤解,在認識上有偏差,影響著這一重要措施的準確適用和實施效果,不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一、交通訴訟訴前財產保全的必要性訴訟到法院之前,受害方當事人懂得先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大多是保全車輛),以請求法院在訴訟之前控制肇事車輛的越來越多。這樣,可以大大降低訴訟風險,使傷者的治療費用、受損財產的賠償得到保障,大大減少肇事責任方下落不明、變賣車輛、逃避賠償的可能。利害關系人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弊罡呷嗣穹ㄔ旱挠嘘P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二、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財產保全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采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后,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后,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系,了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第四,對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要妥善保管,有關收費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門扣留的肇事車輛或違章車輛都停放在社會開辦的停車場內,停車費較高。建議對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在其拍賣所得款中,優先支付賠償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
由于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若有導致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對此法律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要一定數額的擔保。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需要多少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程序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列明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保全請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2、擔保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財產可以為現金、房產或車輛。現金擔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帳戶;房產擔保的,需提交產權登記部門的無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證明原件,出具產權證明原件并提交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汽車擔保的,需提交車輛登記部門的無抵押和未被查封證明原件,出具所有權證明原件、購車發票原件和車輛財產、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原件并提交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提交擔保書的同時擔保財產所有人本人應到法院簽名蓋章確認擔保意見和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訴前財產保全須具備如下條件:(一)當事人來不及起訴,而義務人有惡意行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權利人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必須是情況緊急.(二)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四)起訴前申請,限于給付之訴。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成本。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訴前保全后保證期間怎么確定根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下稱《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薄兑幎ā访鞔_了查封、扣押動產及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同時,《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币涝摋l規定,審理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應適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睹裨V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因此,2015年2月4日,保全期限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并且期限屆滿前還可以申請續行期限,續行期限只要不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即可?!睹裨V法新司法解釋》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以上就是網小編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如果您還有相關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關于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可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一百零八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至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1、兩者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由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且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3、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4、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訟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或者人滿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5、作出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訴訟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決定作出裁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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