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分家析產的法律規定
一、宅基地分家析產的法律規定有:確定宅基地房屋及其動遷補償利益的權利歸屬及共有權人各自所享有的份額后,可根據該比例進行分割。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宅基證與房產證的區別:
1.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2.宅基地證是房產證的前提,宅基地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準以后,才能憑宅基地證和準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
3.宅基地證不能過戶,房產證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宅基地證不能過戶。而房產是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所以房產證可以過戶。
三、國有土地宅基地轉讓稅費: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3.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4.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兄弟姐妹分家析產的法律規定
自然人生前對身后財產的處置最好是有立遺囑,如果沒有立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果兄弟之間要對家里的遺產進行分割的,那么兄弟之間如何劃分家產?
一、兄弟之間如何劃分家產
1、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2、分家產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一份好的《分家析產協議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法律是怎樣規定分家的,怎么分法
家庭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由家庭成員協商確定各自應得的份額。不能達成協議的,一般應按等分原則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實際需要等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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