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 一方的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 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的。雙方同意 內容合法就有效“婚內財產協議”需注意的常見問題,希望對你有用。1、一方所有的房產、車輛等需登記的財產若要過戶給另一方,應盡量在協議簽署后及時辦理過戶,如無法過戶,則應對“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婚內財產協議”中的一方房產,車輛等過戶給另一方,按照《婚姻法解釋三》屬于“贈與”,而按照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也即,如果財產沒有過戶只是單純約定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隨時撤銷,這種可任意反悔的“婚內財產協議”,對另一方毫無約束力。即便明確約定放棄任意撤銷權,實踐中也有法院不予認可。當然,這個僅限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不算贈與,不能反悔,也不能撤銷。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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