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家庭成員如何證明
遺棄家庭成員舉證方法如下:
1、可以收集被遺棄對象遺棄生活的一些具體情況,尋找證人證言證明遺棄行為等;
2、可以收集間接的證據以及直接證據,對于直接證據可以比較直觀的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
3、其次可以收集實物證據,以及言詞證據。
構成遺棄家庭成員的條件如下:
1、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2、屬于有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3、主體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4、當事人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夫妻一方離家出走多久算遺棄家庭
遺棄家庭成員時間多久才能構成遺棄罪我國法律尚且沒有對這個時間做出相關的規定,一般是視具體情況而定。遺棄家庭成員的含義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離家多久才算遺棄家庭成員 遺棄家庭成員時間多久才能構成遺棄罪我國法律尚且沒有對這個時間做出相關的規定,一般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遺棄家庭成員時間規定 1、只要有遺棄行為就構成,沒有時間要求 2、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遺棄罪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三、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遺棄罪大部分是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罪、毀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犯罪案件; 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婚罪,遺棄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情節特別嚴重,受害人為弱勢群體,受到嚴重傷害的人民檢察院對遺棄罪提起公訴。 我國法律上對于遺棄家庭成員的時間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在對遺棄家庭成員的罪行,是可以以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的。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的時候,需要根據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以及申訴人提供的一些證詞,來根據當事人實際的情形做出最后的審理。
在我國國家怎樣才算家庭遺棄?
一、在我國國家怎樣才算家庭遺棄?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 贍養 、 扶養 、 撫養 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 喪失勞動能力 ,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 遺棄罪 是指對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國 刑法 第183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這里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后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于由于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二、法律對于遺棄家庭成員有哪些規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了遺棄罪。 2、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根據本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里所說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他人在經濟上予以供給扶養,或者雖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等情況。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指對上述對象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這里所規定的“負有扶養義務”,是指行為人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負有的對上述被扶養人在經濟、生活等方法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的生活的義務。扶養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等。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負有扶養義務,就不存在拒絕扶養的問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由于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致使被扶養人得不到經濟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顧和幫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和損害。根據本條規定,遺棄行為人必須是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這是劃清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這里所規定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由于遺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有遺棄行為屢教不改;或者遺棄手段、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依照本條規定,對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婚姻法 》第44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 撫養費 、 贍養費 的判決。《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 公訴 。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后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于由于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刑罰 規定,不管以何種方式遺棄家庭成員的,構成遺棄罪的都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遺棄案件中,老人被遺棄和嬰幼兒遺棄的情況居多,我國公民若是遇到此類情況需要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進行報案處理,時刻保護老幼群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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