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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認定(家暴法律如何認定家暴)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29 15:43:21

家庭暴力如何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上的摧殘和。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身體暴力(比如打耳光),語言暴力(例如謾罵),性暴力(包括不正當兩性關系中的接觸等行為均可定義為家庭暴力。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主要是基于身體施暴。但是家暴是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結合的,很多人對此缺乏了解,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而采取錯誤態度。下面就相關法律知識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對當事人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簡單的說,家庭暴力是指一個人的身體、精神等各方面受到嚴重侵害,使其產生恐懼和害怕,甚至對社會產生恐懼和害怕。對其進行暴力行為或者實施暴力行為,嚴重損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及其家庭成員之間的正常生活秩序。中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實行婚姻制度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不以性別為界限。”這里提到的“異性”并不包括同性和異性婚姻成員之間存在身體上緊密關系與性別上的關系。這說明我國對家庭暴力是持否定態度的。然而,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經在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么家庭暴力就被認定為“違反婚姻法”并受到法律處罰了。
二、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是對夫妻關系以外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暴力,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家庭暴力表現為家庭成員之間的身體傷害,包括身體侵害行為和精神侵害行為。二是家庭暴力行為一般具有共同的社會危害性,如家庭成員間實施家暴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損失,造成被害人精神損傷以及影響親屬正常生活等。三是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四是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施暴人在實施暴力過程中有可能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等。家庭暴力最大的特點就是嚴重影響著被施暴人的生活質量和人格尊嚴,是對婚姻家庭關系最嚴重挑戰的暴力行為。
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履行什么程序?
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和加害人雙方對傷害后果有爭議的,應當先調解不成的,機關應當對加害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雙方都有過錯的,可以根據過錯大小,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具結悔過的處罰。受害方有權向人民,人民應當依法受理。加害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受害人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身份信息及時錄入全國反家庭暴力信息系統,并及時通知受害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便于工作人員及時出警處置。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出警;不符合規定或者不能立即出警的,應當制作出警記錄或記入筆錄并報告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調解組織出具處理決定書或調解書。經調解未達成一致協議或者調解后仍不愿離婚的,機關可給予訓誡處分;情節較輕的,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四、當事人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哪些途徑辦理?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請:1、書面報告;2、證人證言;3、當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身份證明;4、有關組織的報告。

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它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親密關系)、親子、手足或長者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么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5、雖然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并沒有如此嚴格的界定,但最新的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也有規定:指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止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給家庭人員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二、虐待的認定標準
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權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毆打、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進行超體力勞動等肉體摧殘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動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對被害人的身心進行經常性的推殘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體上、精神上的痛苦。
(3)犯罪主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系或扶養關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家庭暴力和虐待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因為家庭暴力要比虐待的范圍更加廣泛一些,家庭暴力不只是對當事人身體上動輒拳腳相加,心理虐待和性虐待也是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兩者相同的認定標準是都已經對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和心理造成了難以抹去的傷害。

拒絕家暴!這些法條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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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

一、什么算家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課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二、遇到家暴后怎么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威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條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他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誠書。

告誠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三、關于人身保護令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中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專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搬銷、變更或者延長。

四、關于實施家暴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三十四條規定: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第三十六條規定: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家庭暴力從形式上看,分為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三種類型。要構成法律上認定的家庭暴力,暴力程度一定要達到一定的量級。
其中毆打要達到輕微傷以上的傷害,或者雖不構成輕微傷但是有經常性的毆打行為給受害者造成了極度的精神傷害。其中謾罵也不是罵一句臟話就構成了家庭暴力,而是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給受害者造成了極度的精神傷害。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系為依據,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家庭暴力分為: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采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為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
(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弱者采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采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家庭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性行為或有性虐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3、依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后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于發現。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迫發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
如果發生家庭暴力了,該怎么辦呢?
第一步,報警。警察可以將自己從險境中解救出來并出具《出警證明》,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視家庭暴力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治安處罰或告誡,這些都是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二步,就醫和驗傷。遇到家庭暴力后,一定要記住在24小時內向派出所申請要求開具驗傷單驗傷,到醫院去驗傷和治療,為以后維權保留證據。
第三步,尋求幫助。當遇到家庭暴力時,除了公安機關、法院,社會中還有很多部門機構可以求助,例如自己所在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接到你的求助后,這些單位都會予以幫助和處理。
第四步,如果第三方組織的調解沒有效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單獨提起,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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