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不是15天后才能生效的,而是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調解書在雙方簽收的日期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不是同時簽收的,則以后簽收者的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
法院所制作的調解書日期并不是調解書的生效日期,對此根本不用在意;事實上,法院制作調解書肯定要先于當事人簽收調解書的時間。
一、離婚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于離婚達成的協議制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可百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雙方未同時簽收的,自最后一方簽收之日起生效。
二、特殊情形
(1)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三、離婚調解書生效后的效力
1、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法院調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
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調解書15天是否能夠生效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經過調解按手印以后,就代表兩個人已經同意調解內容,您明白了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因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后才能正式生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并登記之后。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而到法院訴訟的,經法院審理判決的,原離婚協議即失去了效力。若是在法院調解離婚的,自簽訂調解協議(僅指雙方約定簽署調解協議時生效的)或領取調解書時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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