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監護人需要什么手續
未成年人監護人變更需要向民政部門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填寫申請表格,經審批后可以進行變更。
監護關系是指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表人(通常為父母)之間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監護人可能會發生變更,如父母離婚、監護人去世或無法行使監護權等。此時需要進行監護人變更手續。首先,變更監護人需要向當地民政部門提交申請,填寫相關申請表格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例如原監護人和新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或居住證明、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等。其次,民政部門會對申請進行審核,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以確保新監護人具備照顧、教育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條件,同時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最后,經過審批后,民政部門會出具監護人變更證明,并將其登記在戶籍檔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監護人變更的申請程序可能會因地區而異,具體要求可以咨詢當地民政部門或律師。
在未成年人監護人變更過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在申請變更監護人時,需要確保提供的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并嚴格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格。此外,新監護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條件,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有穩定的生活來源等。父母離婚后,如若父親不得監護權,則由誰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監護人變更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有親戚關系者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合適的親屬可擔任監護人,則可考慮由社會福利機構、相鄰居民或認可的志愿者團體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監護人變更需要向民政部門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填寫申請表格,經審批后可以進行變更。在申請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證明材料的齊全和真實有效,同時也要確保新監護人滿足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你好,變更監護權需要在哪里變更?
變更監護權的流程為: 1、跟孩子生活有非常親密的親屬又或者是組織,比如父母、居委會等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人訴訟; 2、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情況判決是否變更孩子的監護人。需要注意的是,孩子的監護權變更申請,通過法院進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孩子監護權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
爸爸媽媽離婚,孩子判給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需要資料與步驟如下:1、離婚證;2、子女戶籍、出生證明、夫妻戶口本到夫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出;3、子女年齡尚小,無戶籍的,須憑離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戶口簿等資料,向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戶口所在地申請戶籍;4、根據離婚證上載明的子女所有權內容,到子女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遷入證明,由當地派出所申領《準遷入證明》(加蓋居住地委員會證明章);5、子女戶籍所在地準入證明,并向子女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明;6、遷移證到入戶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監護權的變更程序
法律主觀: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主要有:,(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二)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三)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根據相關規定,變更監護權的主要是因為監護人有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或者監護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具體的變更流程,也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但法律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來變更監護權。,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并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一)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二)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三)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一)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3、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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