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權嗎
法律分析:現行法律對父母離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權都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也沒有具體的明確享有探望權的規定,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權嗎?
對于這個問題更多要考慮的是倫理因素,如離婚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感、隱私、風俗習慣等。小編個人比較傾向于認為應當把探望權的主體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圍。原因有三:(一)探望權,是親權的自然延伸,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親權的重要組成主體。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我們婚姻家庭中重要的家庭成員,本來孩子家庭破碎,他們就感覺到是失去了孫子女、外孫子女。加上,很多時候離婚的話,兩家的臉皮都撕破了,不排除直接撫養一方會阻止法律上沒有賦予探望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那對老人來說就太可憐了。(二)為了權利義務的一致,尤其是父母一方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子女時。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時候,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擔起對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只增加了他們的義務規定,而無權利規定,承擔了撫養義務的他們卻得不到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保障,顯然是權利義務不一致的。(三)最重要的,還是為了減少家庭破碎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關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對婚姻家庭的和諧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疼愛可能絲毫不會亞于親父母。在父母忙于工作,甚至是父母一方已經死亡或者失去撫養能力時,通常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料未成年孩子,孩子可能更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他們的探望權得不到保障,也許受傷最多的就是年幼心靈脆弱的孩子。對于祖父、母的探視權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不過我們一般認為對于父母的探視權是可以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方面的,而具體的對于祖父母這一邊的探視應該由父、母雙方來進一步的進行相關協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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