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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和分家析產的區別)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30 03:46:57

分家析產糾紛

1. 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時要注意什么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什么是分家析產?】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分家析產不是財產繼承,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占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后,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會發生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活動,應如何進行這兩種活動呢? 首先,應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區分開來之后,分別進行繼承活動和分家析產活動. 其次,確定繼承活動的參與人和分家析產的參與人. 兩種活動的參與人是有所不同的. 一、繼承活動的參與人,有遺囑的,且遺囑合法有效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應按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二、分家析產活動的參與人,是指家庭中的全體人員. 兩種財產的性質也完全不同: 一、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房產權等; 二、分家析產的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 在繼承和分家析產活動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也不同: 一、繼承.按遺囑內容或按順序進行; 二、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準平均分配.。
繼承與分家析產有什么不同?
繼承是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或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行為,有些人把家庭成員之間的分家析產當作繼承,把繼承與分家析產當成一回事,因此有必要對這兩種民事行為加以區分,以明晰社會生活的本質,一般來說繼承與分家析產的區別主要是:

①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繼承是以被繼承人的死亡為唯一的原因,沒有人的死亡,就不會產生繼承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就不能實施繼承。而分家析產則不完全是由于人的死亡而起的,它可能是由于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和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家庭生產、生活方面的實際需要引起的,當然也有的是由于人的死亡,尤其是家長的死亡產生的。

②兩者產生的時間不同:繼承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才能進行,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絕對不允許對他的財產實施繼承的,而分家析產則可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或死亡之后。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是在被繼承人生前進行分家析產活動,也有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繼承與分家析產同時進行的。

③兩者所涉及的客體不同:繼承關系的客體是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它局限于死者的個體財產。而分家析產所涉及的客體是整個家庭共有財產,每個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都有部分所有權和支配權,分家析產只不過使其共同的財產份額在每一個共有人中間具體確定下來,明確劃分出來罷了。

④兩者分配財產的原則不同:繼承是由有繼承權的各個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進行,或者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而分家析產則是按人口數或按需要平等分配。 由于繼承權被侵犯而發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依法予以受理并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而對于分家析產而引起的民事糾紛,一般是自行協調解決,或者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總之,分家析產與繼承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嚴格區分繼承與分家析產的界限,對于明確什么叫繼承,怎樣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和遺產繼承權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在我國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有的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由于種種原因繼承人并不愿意立即分割死者的遺產,有的還與分家析產一同完成,因此也容易導致人們的誤解,把繼承與分家析產當成一回事。一般來講,應該是先析產后繼承。

析產即分家析產,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行為。先析產后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前,應選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部分,并明確在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財產,把這一部分財產從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只有對上述屬于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才存在繼承問題,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生存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部當成死者的遺產全部為繼承分割。先析產后繼承即是為了維護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所有權,也是為了死亡公民的財產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什么是分家析產?分家析產應注意什么問題?
房產析產屬于析產中的一種。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 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財產共有與繼承人就財產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一般是先析產后繼承。

房產析產一般發生于離婚、分家、繼承和共買房產等民事關系上,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財產共有與繼承人就財產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一般是先析產后繼承。

房產析產注意事項: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護房屋的整體性

2、盡最大可能不損害房屋現有的價值

3、采取一人獨有,在給他人金錢或其他方式的補償

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

5、大家競買的方式

6、出賣該房,大家分的價款的方式
什么是分家析產?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分家析產不是財產繼承,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占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后,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會發生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活動,應如何進行這兩種活動呢? 首先,應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區分開來之后,分別進行繼承活動和分家析產活動。 其次,確定繼承活動的參與人和分家析產的參與人。

兩種活動的參與人是有所不同的。 一、繼承活動的參與人,有遺囑的,且遺囑合法有效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應按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二、分家析產活動的參與人,是指家庭中的全體人員。

兩種財產的性質也完全不同: 一、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房產權等; 二、分家析產的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 在繼承和分家析產活動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也不同: 一、繼承。

按遺囑內容或按順序進行; 二、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準平均分配。
分家析產糾紛
1、分家析產協議:屬于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后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后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于不動產或準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后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將來反悔不愿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什么是分家析產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 1 頁(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證人姓名;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繼承和分家析產有什么區別
繼承,是指有繼承權人把死亡公民遺留的財產承接下來的一種法律制度。

繼承和分家析產是不同的,表現在三方面: (1)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和睦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們共同所有的財產的法律行為。這和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產生的將死者的遺產轉移給繼承人所有的繼承關系,是有根本區別的。

(2)分家析產所分割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而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則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3)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死后進行,而分家析產既可以在被繼承人生時也可以在其死后進行。

區分繼承和分家折產的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很重要,比如,在一些遺產糾紛中,人們常常把夫妻共有的財產都當作死者的個人遺產。在具體作法上,繼承開始之后,應當首先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然后再劃出共有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

這樣,經過明確的這兩部分財產才是可以繼承的遺產。
繼承、贈與、分家析產
1、繼承

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遺囑,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2、贈與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3、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家是指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析產是指分析財產,即財產是歸個人所有,還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個人財產,個人有權對其進行處分;歸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分家析產與繼承的區別

1、參與人不同。繼承活動的參與人,有遺囑的,且遺囑合法有效的,應按遺囑執行,參與人為遺囑中的財產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應按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分家析產活動的參與人,是指家庭中的全體人員。

2、性質不同。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分家析產的財產更為廣泛,不僅僅包括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還包括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等等。

3、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不同。繼承按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對財產進行處置;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準平均分配。原則上個人所有的財產仍然歸個人所有,家庭共有財產由共同所有人協商確定各自應得的份額。不能達成協議的,一般應按等分原則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實際需要等因素。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用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財產的效用。

析產訴訟的案由是什么

法律分析:分家析產糾紛案由是分家析產糾紛或者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分家析產和共同共有兩個案由,在案件的處理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因為家庭共有財產,在法律上本來就是共同共有的。

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十條 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分家析產糾紛

法律分析:分家析產,所分的是家庭共有財產,因而,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有顯著區別。如果家庭中沒有成年兒女,那么,所有財產除兒女受贈或繼承所得,一般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如果一方要求分割,只能依據民法典規定,請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如果財產系家庭成員個人所有,也不存在分家析出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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