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強制指定嗎?
1、監護人不可以強行指定。 2、根據法律規定,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 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和被指定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臨時監護人 。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服刑人員更換監護人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法律主觀:
被監護人是有權利選擇權決定自己的監護人的。如果被監護人在沒有受到任何主觀影響的前提下能夠向法官訴說自己的意愿是可以被法官采納意見的,一般情況下,選擇監護人時會考慮八周歲以上的被監護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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