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時,除另有約定外,不進行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歸屬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其余情況下,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屬于個人財產,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個人對婚前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離婚時婚前財產通常不能夠分割,能夠進行分割的僅僅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后轉化成了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是可以參與分割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 婚前財產怎么分 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 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 婚前個人財產 ,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 處理。 2、我國民法典中的其它規定。 《民法典》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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