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婚姻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釋(一)》加以明確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兩大類,即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一)婚姻當事人婚姻當事人包括結婚當事人和離婚當事人,但是宣告婚姻無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僅指結婚當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締結婚姻關系的申請,要求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并獲準登記的男或者女。經登記成立婚姻關系之后,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受婚姻關系的約束,在婚姻關系中享有法定的權利并承擔法定的義務。他們認為婚姻具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沒有申請進行結婚登記或者沒有獲準登記的男女,如戀愛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準備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被拒絕結婚登記的男女等,不是結婚當事人,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二)利害關系人與結婚當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即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因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體來說,利害關系人是指: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基層組織才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均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未達法定婚齡或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對于無效婚的處理我國的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說明,婚姻的問題糾紛問題要向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因為婚姻的案件是由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在婚姻中出現任何的問題要像最基層的人民法院起訴。
有權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主體有哪些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婚姻無效宣告程序是怎樣的 (一)該類案件一律使用判決結案,并且不得上訴。依《 婚姻法 》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以書面審查為主, 開庭審理 為輔。這種案件大部分不宜適用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因為能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不僅僅是婚姻雙方當事人,還包括其近親屬,甚至是基層組織,并且對申請人提供的 證據 材料不適用相互質證,只審查材料的真實性; (三)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撤訴?!痘橐龇ā方忉?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該類案件不準許撤訴是為了制止不法狀態的繼續存在,所以申請人不到庭的時候不能按照 民訴法 的規定按撤訴處理?;谏鲜龅睦碛?,筆者認為對該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更為合適。 我國追求婚姻自由,在期滿一方的情況下進行結婚,其中一方可以隨時終止婚姻。我國法定的 結婚年齡 是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不滿歲數的是屬于違法登記, 婚姻登記 處是不予頒, 結婚證 書的。當然了,并不是說到了年齡一定要結婚,可以推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申請法院對夫妻之間的關系進行解除的話,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才可以。除了一些正常情況下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件訴訟以外,如果是屬于無效婚姻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院大多數在一審的時候就會判決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下面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怎樣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怎樣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有什么條件1、必須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2、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請: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3、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二、法院怎么處理無效婚姻? 1、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4、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后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5、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6、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首先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自己先要了解一下婚姻無效的范圍包括哪些。自己如果確實屬于我國婚姻法當中規定的婚姻無效的范圍之內的話,那么,原告方必須要準備好充足的證據提交到我國法院,無效婚姻法院不會進行調解,通常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