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哪些情況是法律上禁止結婚的呢?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況。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條詮解】
本條是關于婚姻禁止條件的規定。
本條是對1980年《婚姻法》第六條的修改。
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
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源于原始社會的婚姻禁忌。在進入個體婚后,人類有意識地通過立法限制近親結婚,一是出于優生學上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于倫理學上的要求。由于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于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紊亂,因而,世界各國均有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的立法傳統。
本條所限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具體是:(1)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親屬,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及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
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出于兩個考慮:其一,傳染病易傳染給對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時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結婚往往會加重病情。其二,遺傳性、傳染性疾病的患者結婚,不符合優生法則,會給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個民族,乃至整個人類的發展。但是,是否屬于不應結婚的疾病,須經過醫學上的鑒定,不能任意解釋。
我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沒有作具體的列舉性規定,而是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哪些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最終要由醫學鑒定。一般來講,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是分為兩類:一類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重癥智力低下者等。患有這一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并有將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后代的可能。另一類是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目前我國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檢查結婚當事人是否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是減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質的一項重要措施。
依據1986年我國衛生部頒布的《異常情況分類指導標準》的規定,不許結婚的疾病,是指雙方均為重癥智力低下者。所謂重癥智力低下,亦稱白癡,是精神發育不全癥中最嚴重的一種,是由于大腦發育不良引起的精神活動障礙癥,即智能的先天失常。患此癥者,智力極低,說話也學不會,不能辨別和理解周圍事物,生活不能自理,不能避讓危險。此外,這種患者往往精神和軀體的發育也不健全。
【適用須知】
1、表兄弟姐妹間禁止結婚。
法律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其實質主要是針對表兄弟姐妹而言,禁止表兄弟姐妹間的婚姻是本條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我國歷史上,歷來有五代以內旁系血親不論輩分相同或不同,均不結婚的習俗,而且同宗不婚、親上加親的宗法倫理使其成為一種傳統的婚俗,在中國歷史上長期流行。也正是由于農業小生產經濟和聚族而居的生存環境造成的,與其他近親結婚一樣,表兄弟姐妹之間由于血緣關系較近,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態基因,并通過遺傳給后代帶來不良的后果。科學的昌明使人們認識到近親結婚的種種弊端。統計表明,一些隱性遺傳病如先天性聾啞的發病率,表兄弟姐妹間婚配是隨機婚配的7.8倍;先天性魚鱗病的發病率,表兄弟姐妹間婚配是隨機婚配的63.5倍。其他如高血壓、精神分裂癥、先天性心臟病、無腦兒、脊柱裂、癲癇等多種基因遺傳病或先天畸形,近親婚配所生子女的發病率也明顯高于非近親結婚的。建國初期,鑒于當時的實際情況,法律沒有嚴格禁止,僅規定表兄弟姐妹間的婚姻從習慣。從1980年《婚姻法》開始,法律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目的是要提高我國人口的素質、保障民族的健康。目前,各國的親屬立法之所以禁婚范圍一般并不明確限制表兄弟姐妹結婚,主要是由于其他國家沒有我國這種普遍存在的表兄弟姐妹結婚的婚姻習俗,因而沒有必要加以限制。
2、我國婚姻法應當對擬制血親間能否結婚作出規定。
擬制血親包括有:擬制的直系血親和擬制的旁系血親。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擬制的直系血親間禁止結婚,但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禁止也應當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法律之所以限制擬制的直系血親間通婚,除了其違背倫理,容易造成輩分、血親上的混亂外,主要也是為了保護養子女和繼子女的利益,避免出現因脅迫等原因而被迫與養父母或繼父母結婚的情況。而擬制的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血緣上的禁忌,法律應當準予。
3、直系姻親間原則上不得結婚。
在本條的規定中,沒有禁止姻親間的結婚。但直系姻親間雖無直系血親的法律地位,其通婚也有悖倫理,往往帶來輩分上的紊亂以及繼承和身份上的問題,因此,直系姻親間一直都是人類婚姻的一個禁忌,許多國家的親屬立法都將直系姻親列入禁止結婚的范圍。我國《婚姻法》雖然對直系姻親間結婚沒有明文禁止,但基于倫理的要求,也應予以限制為宜。按照我國的傳統習慣,直系姻親間,即喪偶的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與繼女、繼母與繼子之間不宜結婚。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53)法司普民字12/989號函復同意的《關于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規定:“關于沒有婚姻關系存在的‘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叔母與侄’‘子與父妾’‘女婿與岳母’‘養子與養母’‘養女與養父’等可否結婚”,“婚姻法對于這些人之間雖無禁止結婚的明文規定,為了照顧群眾影響,以及防止群眾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最好盡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但如果雙方態度堅決,經說服無效時,為免發生意外,當地政府也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當處理(如勸令他們遷居等)”。“對于這些個別特殊問題,你院并囑所屬法院可多根據實際情況就地加以具體處理。特別是要照顧群眾的影響。一般不需作統一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是建國后對此問題的惟一處理意見,其中關于擬制直系血親的結婚問題,已由后來頒布的收養法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對于其他直系姻親間的結婚問題,該司法解釋至今仍然應該適用。而旁系姻親,只要他們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血緣關系,則應準予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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