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請重點注意,“在立遺囑時”這個條件。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A、遺囑人立遺囑時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
;B、偽造的遺囑;
C、被篡改的遺囑內容。
這幾種的根本之處在于它違背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基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說,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到看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后果一樣,在這里也把它歸類于遺囑無效。
4、遺囑內容涉及被處分過的財產
比如,遺囑內容是將某房屋在立遺囑人去世后所有權歸屬于其兒子。但實際上,到立遺囑人去世,房屋的貸款還沒還完呢,房屋是不完全所有權。這份遺囑,可能全部無效,可能部分效。要看繼承人在貸款銀行行使權利前如果處理了貸款問題。比如,立遺囑人將在生前已過戶給大兒子的房屋又在遺囑中表明給二兒子三閨女。
5、遺囑內容涉及無權處分的財產
比如,丈夫寫遺囑將與老伴共同所有的房屋留給兒子,妻子又將沒分家,一家子共同蓋好的另套房屋寫遺囑留給兒子,都將因無權處分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再比如,違章建筑,沒過戶的房屋車輛,等等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都不在遺囑處分的范圍。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我國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遺囑無效。比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遺囑將其財產處分給與其同居者。因這種遺囑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公序良俗,應被認定為無效。再比如,立遺囑人表明,哪個兒子給他生下孫子,哪個兒子就繼承他的財產;兩個兒子都生下孫子,兩個兒子就平分他的財產。這種遺囑,遭人鄙視,應當無效。它體現的是男尊女卑和封建傳宗接代思想,不僅違反我國憲法、民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也不符合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7、遺囑未為特定弱勢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遺囑中沒有保留必要份額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
8、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這個很容易理解。人類社會制定規矩必然首要為保障人類繁衍,保證子孫后代持續健康發展。保證即將出生的繼承人在出生以后能夠從家族中得到良好的撫養、教育、成長條件,是天經地義的。《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
9、他人書寫自己簽名的遺囑無效
例如:母親蔡某(僅會書寫自己名字)讓女兒李女士寫了一份房屋留給女兒李女士的遺囑,遺囑是由蔡某口述,李女士書寫,最后由蔡某簽字完成。那么這份遺囑是否有效呢?這份遺囑是無效遺囑。本案中,蔡某所立遺囑是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蔡某所立遺囑無效主要表現在:遺囑內容是由李女士親筆書寫,而不是由蔡某親筆書寫。即便蔡某簽字,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該遺囑不符合繼承法關于自書遺囑的規定,為無效遺囑。
10、特定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律規定,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1、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失效
因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一般來說,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
12、利害關系人見證的代書遺囑無效
法律規定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代書遺囑。很多時候,老人訂立遺囑時,喜歡請自己的親屬前來作證,一來表示自己的信任,二來對外也是一個公示,豈料有時親屬作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依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也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3、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具體說來,如遺囑人沒有簽名,代書遺囑沒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或者缺少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的簽名等等。這些遺囑由于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備遺囑成立的必要條件,應當遺囑自始無效。
14、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15、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
立遺囑人表明對財產的處理辦法,但卻在去世前,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那么,其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任何財物,那么,這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
16、內容不清、自相矛盾或無法實現等
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
拓展資料:
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的處理原則:
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在確認為有效遺囑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一份遺囑或遺囑那一部分。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再簡化一下對于先后多份遺囑的具體處理原則: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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