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于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后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于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二、根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簽定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2、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參考資料:離婚協議-百度百科
合同法-百度百科
當然是有效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簽訂協議離婚的,那么其在法律的條件下是有效的。若是雙方根據簽訂的財產協議來離婚,那么雙方還是不能夠先判定離婚的,還要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二者是否發生沖突,如果發生沖突,則不予離婚。,離婚后簽訂的補充協議有效。,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意思表示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補充協議與原來的離婚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視為對原來協議的補充或者修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補充協議是不需要公證的,在后面的協議中注明與之前的協議抵觸部分以最后協議為準即可。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只要簽訂補充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的雙方對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道德的,協議既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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