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情形。,(一)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二)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隨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隨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根據法律規定,他們之間只是一種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的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姻親關系。有可能繼子女從小不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撫養的關系。那么,從法律上分析,他們也就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關鍵是法律規定只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才有贍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二)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三)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一般要求子女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往往都是對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的子女而言的,當然如果喪失了勞動能力,同時又沒有其他經濟收入的,此時只會視情況減免贍養義務,而并非是直接免除了贍養責任。而作為繼子女,在繼父母年老的時候,如果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關系的,此時繼子女自然需要對繼父母承擔一個贍養責任。,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給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而繼子女未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一般視為形成了扶養關系,但分配遺產時應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其額。綜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一)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包括:,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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