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具體如下:程序正當原則、當事人自愿原則、法院合法調解原則等。并且調解在整個離婚訴訟過程中是必經的程序,不能夠強迫進行調解,調解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起訴離婚庭前調解的原則是什么1、從自愿原則探索庭前調解程序自愿,即自己愿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選擇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決策導向。故在調解中,當事人的意志是最關鍵的一個環節,所以在調解程序開始之時,人民法院首先闡述:“原告xx與被告xx某某糾紛一案,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調解。”這樣闡述說明一是本次調解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調解,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同意這次調解。二是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這次調解。2、從合法原則探索庭前調解程序合法,即符合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在調解中,合法不單單指實體合法,更重要的是調解程序本身的合法。關于實體方面的合法主要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案外人利益;不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關于程序合法主要是調解組織本身及程序要合法,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這就說明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是合法的。其次,在調解中的程序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比如回避制度、當事人權利告知等等。故人民法院在告知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本次調解。”后,簡易程序的可以這樣闡述:“本案由審判員某某主持調解,書記員某某擔任調解記錄,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采取普通程序的可以這樣闡述:“本案由某某擔任審判長與某某、某某組成合議庭,某某主持本次調解,書記員某某擔任本次調解記錄,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如當事人不申請回避可以告知當事人在本次調解中的權利義務。如當事人申請回避,直接可以換員進行。對于此處的探討,筆者認為,因為調解并非訴訟必經程序,為解決矛盾,消除當事人的顧慮,申請回避的都需要換員調解。再次,以上程序話語進行完畢后,就可以讓原告陳述訴求和理由,被告進行答辯,然后就案件必須的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如離婚案件中,必須舉出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證明等。對于原告陳述訴求后,被告無任何意見全部同意的,人民法院還是需要就案件必須的證據進行舉證和質證,就需要查明的事情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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