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不一定需要律師。
起訴離婚時,當事人享有自主權,決定是否聘請律師:
1、如果當事人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事實清楚,舉證簡便,可以不請律師;
2、如果離婚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標的額巨大,證據收集難度指數較大,或者對方存在藏匿或轉移財產的可能性,對子女的撫養權存在爭議,可以請律師。
訴訟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幾方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材料包括以下:
1、起訴狀;
2、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
3、婚姻關系證明材料,如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書;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5、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訴訟離婚的流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送達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事實和法律規定對是否準予離婚作出判決。判決離婚的,法院還會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一并作出判決。
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包括以下:
1、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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