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多久才開庭
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訴離婚的開庭時間通常如下:起訴離婚后,法院一般會在一個月內開庭。提交完起訴狀后,法院必須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只要起訴狀寫清楚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該法院管轄,那就會立案。立案后的五天內,法院會把起訴狀副本發給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的十五天內提出答辯狀。開庭前,會提前三天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多久可以開庭
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與第一次起訴離婚所適用的程序是一致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開庭日期,并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多久開庭
起訴立案后一周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周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后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次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時間
二次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時間
少則三個月,多則九個月。離婚二次起訴開庭流程時間與第一次離婚起訴需要的時間相同,需要法院進行審理,按照簡易流程,一審最短需要三個月,按照正常程序,需要六個月。如果需要二審,二審的時間是三個月。需要注意的是二次起訴要在一次起訴的六個月之后,且符合起訴條件。
離婚二次起訴開庭流程是什么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一)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另一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法庭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訴,開始訴訟程序后,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法院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時,審判員先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然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判決。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離婚二次起訴所需要的時間很長,流程也相對繁瑣。時間短則三個月,長則九個月。流程包括起訴、審理、判決,其中每項流程中又包含著其他小流程,需消耗的精力和資金也不少,所以離婚之前定要慎重考慮,再做出決定,同時也不能因為過程繁瑣等因素放棄保護自己,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對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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