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農村的土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的土地是不可以繼承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不過農村土地上的房屋是歸個人所有是可以繼承的。城鎮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所有土地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
一、一般農村的土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不能繼承。 (一)、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3、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 (二)、因我國耕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 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即集體組織里沒有符合戶口規定的家庭成員了,土地由集體收回。但子女可以繼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產生的收益。二、什么情況下才出現農村土地的繼承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戶與所在村集體依法設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歸農民家庭合法經營,農戶是承包地的承包方。所以,農村土地的承包人是“農戶”,而非農戶家庭中的某一個人。依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農戶家庭成員的變化,不會出現繼承問題,只有當承包農戶消失,比如全部死亡、全部遷戶到城市等情況,才會視為農戶消失,這個時候就牽扯到繼承問題。不過這時候的土地多數情況會被集體收回。 任何人使用土地,都得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只有在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支配該土地。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或者是單位都只有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土地的情況下,每年需要根據土地類型以及土地面積支付土地使用稅。
土地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法律主觀:
宅基地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集體組織成員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繼承人可以因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而無償使用宅基地,房屋毀損滅失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被繼承人是本集體組織成員,且沒有取得宅基地的,可以繼承該宅基地使用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父母去世后土地可以繼承嗎
我們都知道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這種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繼承性。接下來將給大家介紹的是父母去世后土地可以繼承嗎?土地繼承權有哪些條件?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父母去世后土地可以繼承嗎 父母去世后土地不可以繼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死者在承包時分配的土地份額由家庭內部其他人繼續承包。如果作為承包一方的農戶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趨于消滅,由發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假如耕地允許繼承,那么繼承人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獲得兩份承包地,從我國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實際情況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享有承包繼承權,就會損害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亦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二、土地繼承權有哪些條件 1、辦理住宅土地繼承登記,首先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省、市、縣(區)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規文件。 2、申辦條件:繼承人(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無查封、抵押等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 3、當事人提供書面申請;填寫《住宅登記申報審核表》;《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公證書》或有關法律文書原件;農房或非住宅房屋須提供變名后的《土地使用證》(驗原件收復印件)。農村房屋要提供房屋所在村、鎮的有關同意意見,還要提供繼承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三、土地繼承方式 土地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L,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住宅土地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辦理住宅土地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以及契稅完稅憑證(原件)。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父母去世后土地可以繼承嗎?父母去世后土地不可以繼承。土地繼承權的主體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確規定哪些人可以繼承哪些人不可以繼承,也規定了繼承土地期限。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不可以繼承。因為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遺產繼承方式有: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遺產繼承方式有: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繼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房產證:(存單,存折,其他財產憑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火化證,醫學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
3、被繼承人單位出具其本人的出生,死亡以及父母,婚姻,配偶,子女情況(繼承權證明信);
4、結婚證(被繼承人單位出具原配夫妻關系及婚姻情況證明,未再婚的需提供單位未婚證明);
5、被繼承人單位出具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家庭成員及社會關系部分(干部履歷或工人登記表)復印件并蓋章;
6、派出所出具戶口登記表復印件并蓋章;
7、獨生子女需要提供獨生子女證;
8、出具人中有亡故的,由已亡故人員單位出具本人的出生,死亡以及父母,婚姻,配偶,子女情況證明;
9、有遺囑的提供遺囑;
10、全體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提供身份證,戶口原件并且本人辦理;
11、在外地的繼承人無法回當地辦理繼承公證的,在本人所在地公證機關辦理放棄繼承公證書或要求繼承委托任何人辦理公證的委托書公證書。
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2、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3、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遺囑繼承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親筆書寫的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不需要見證人;
3、代書遺囑,如果遺囑人因病或者不識字不能書寫遺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
4、錄音錄像遺囑,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也不建議采用,因為存在著被剪輯或者篡改的可能性;
5、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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