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結婚證。除了結婚證,辦理離婚證還需要男女雙方的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男女各兩張紅底或者藍底兩寸單人照片、離婚協議書。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當事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并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簽字并按指印。隨后,工作人員會對當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過后如果符合條件的,會依法頒發離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首先,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具體來說,應斟酌以下因素:,(一)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二)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三)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為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通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對離婚需要拿結婚證去嗎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離婚登記需要結婚證。除結婚證外,還需要男女雙方的戶籍、居民身份證、兩張男女單張照片以及離婚協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離婚必須有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者補辦結婚證。如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方丟失結婚證,另一方未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系統的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離婚需要結婚證。協議離婚需要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訴訟離婚中也需要結婚證來證明婚姻關系。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方的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夫妻二人的兩本結婚證全部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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