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解釋,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無爭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對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第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并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于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前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后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民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三、婚后父母給買房不見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于個人財產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婚后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愿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次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樣的規定筆者也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給夫妻共同的贈與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同時寫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也這樣規定的出臺有利于糾紛的公平解決。
四、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近年新出現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釋,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像知識產權這樣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并不同步的情況,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F在家庭收入已不單單是工資條上的數字了,像股權、經營權以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鮮見。因而,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越來越復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婚姻家庭領域里的財產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復雜,財產種類、財產爭執標的額和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在有的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數額達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對財產的爭執往往寸金不讓。“感情沒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場陰謀”,其實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備注:一般情況下,離婚后誰帶孩子,同等條件下,房子就會判給誰。但如果房子上有貸款,主貸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決房子歸屬時,還要考慮銀行的意見。對銀行來說,離不離婚,誰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貸款能不能及時歸還。如果您的收入相對還貸本息來說有差距,恐怕難以拿房。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大體包括以下幾類:(l)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如工資、承包收益及從事多種經營的收益等。(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專利權所得、稿費等)所得的財產。(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修繕的,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視為共同財產。(5)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出確鑿證據的,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6)結婚登記時,一方或雙方父母贈與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置的家具用品以及親友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7)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很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專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不屬于夫妻財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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