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有效嗎 1、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簽訂協議離婚的,那么其在法律的條件下是有效的。若是雙方根據簽訂的財產協議來 離婚 ,那么雙方還是不能夠先判定離婚的,還要看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 的情況,二者是否發生沖突,如果發生沖突,則不予離婚。 2、法律依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并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 委托書 。 但申辦 遺囑 、 遺贈 扶養 協議、贈與、認領親子、 收養 、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采用含有委托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托書,并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二 、婚內財產協議公證如何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網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寫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要看情況,如果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有效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公證程序為準備好有關材料、雙方提出公證申請等。一、婚前寫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婚前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話,是有效的。因為雙方有可能是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愿約定的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只要此份財產分割協議完全是雙方自愿的,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按照婚內的約定分割財產。如果是婚內強迫簽訂的話,就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怎樣公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公證程序如下:1.當事人要準備好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三、復婚后再離婚財產分割怎么分復婚后再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是:夫妻各方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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