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 遺囑 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錄音遺囑 、 口頭遺囑 ,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抵觸,在其死后, 繼承人 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為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么到底如何確定各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說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在當代社會如果要想自己的遺囑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的話,那么就需要意思表示也是真實的,而且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說口頭遺囑的話,應當要有兩個以上的沒有關系的人來進行現場方面的見證,這樣的話是可以指定繼承人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