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簽訂補充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的雙方對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道德的,協議既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4
補充協議需要雙方簽字。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一、離婚后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于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后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于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二、根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簽定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2、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參考資料:離婚協議-百度百科
合同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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