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再結婚需要什么手續
對于人們來說結婚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事情,但是很多時候人們是屬于再婚的情況的,這個也是比較普遍的,那么離婚后再婚的話需要什么手續的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于大家有幫助。
一、離婚后再結婚需要什么手續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愿,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二、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通過上文的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就是對于再婚情況的話同樣也是需要雙方自愿的,而且還需要帶上離婚證明,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有離婚證的再次結婚需要什么證件
有離婚證的再次結婚需要以下證件:
1、結婚雙方的身份證原件,結婚雙方的身份證原件是必須帶的,不用帶復印件;
2、結婚雙方的戶口本原件,如果是集體戶口,要到所在單位要來集體戶口首頁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還有自身的集體戶口頁原件;
3、結婚雙方的合影,要紅底的雙方合影照片,需要帶兩張;
4、要結婚雙方本人到場,民政局辦事人員會詢問結婚是否為本人的意愿。
結婚需要哪些流程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包括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等;
3、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并詢問;
4、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離婚后再結婚需要帶哪些證件
離婚后再結婚一般需要帶在有效期內的本人戶口簿、身份證、雙方無配偶證明以及本人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三張兩寸兩人合照、離婚證或者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所有材料審批合格,婚姻登記機關才會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二婚與第一次結婚所需要的證件一樣,男女雙方想要結婚的,雙方可以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地申請結婚。
結婚需要帶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后再結婚的具體手續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許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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