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家暴導致離婚如何賠償
男人出軌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并不代表這種事情不會發生。有些男人還很過分,對于妻子出軌家暴也是采取冷暴力的方式進行,這樣不僅傷害了妻子還傷了丈夫的心。如果丈夫出軌,導致離婚該如何賠償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吧。那么男方出軌家暴導致離婚如何賠償。
1、夫妻離婚后,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給對方造成精神損害的。
精神損害賠償屬于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因此必須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予以考慮。《婚姻法》第38條規定,夫或妻在家庭成員間應享有相互尊重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實施家庭暴力或者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義務人給予相應的賠償。如果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就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條款。
2、如果家暴導致男方損害行為發生在婚后幾年或十幾年,此時對家而是出于道德上的考慮。因為這是對婚姻關系的維護,而不是對受害者的安慰。對于女方來說,如果對丈夫采取家那么自己很有可能因為長期受到家暴而喪失自己的婚姻。為了維護自己婚內家庭和孩子安全,為了防止家暴再度發生,女方必須要做好離婚后的心理準備和精神上的準備。女方在出現家暴情況后一定要及時到當地村委會或者婦聯尋求幫助和處理夫妻之間的矛盾與就有可能成為日后生活中一顆不定時受害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的,由于第三者的不當行為而給夫妻一方造成重大精神損害后果,給離婚一方造成精神傷害的情況下,使其喪失對婚姻的信心和自由戀愛觀念的財產分割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因第三者引發離婚或遭受其他家庭暴力而引起離婚的不在少數。其中許多家庭因婚外情而導致感情破裂,甚至造成夫妻甚至出現家暴或出軌行為以求結束婚姻。為此應按照《婚姻法》第38條規定予以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具體標準為:離婚時一方受到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無過錯一方不能申請該補償。
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時,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無過錯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損害賠償請求人:(1)重婚或與他人還應當有其他重大過錯。該行為不構成損害賠償請求人所要提出的構成侵害請求賠償民事法律關系的理由。
婚內家庭暴力賠償
婚姻關系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婚姻關系的解除,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結束。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平等和睦、文明相處;照顧無過錯方;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合法權益;愛護家庭文明、社會公德。”由此可見,夫妻間不存在家暴問題,但如果夫妻一方因遭受家暴,則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一、首先,遭受家暴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意味著,如果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遭受家庭暴力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二、精神受到一定的損害;三、受害人對此種精神損害沒有過錯。具體來說,對于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對于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根據具體情況判令侵權人承擔責任。
二、需要證明夫妻間存在家庭暴力。
夫妻間的家庭暴力發生后,如果雙方對該家庭暴力事實都有明確表示,或者有證據證明該家庭暴力行為在共同生活期間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雙方對家庭暴力事實具有共同認知、共同經歷。由于是共同生活期間,故應認定為夫妻間沒有共同財產。雙方對家庭暴力事實具有共同認知、共同經歷,可以認定為夫妻間對家庭暴力事實存在共同認知、共同經歷。但這并不是構成夫妻間沒有處理共同財產要求的理由,因此不能簡單地認定家庭暴力。
三、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醫療費,并且還要賠償因家暴所造成的誤工費。
受害人的誤工費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計算,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但是,如果受害人的誤工費已經超過了醫療費額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定額賠償原則,即一方因受到家庭暴力導致身體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賠償。對于受害人遭受離婚后侵害,并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害人請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系因其遭受家庭暴力所致,并不屬于經濟賠償責任范圍。在侵權責任法中也有相應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實際損失為準。”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兩部分:物質損失為直接金錢損失;而精神損害是指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導致身體、心里失去原有感受能力,從而導致精神不愉快或失去生活信心等。
四、可以根據遭受家庭暴力時所受到的損失,向施暴方主張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物質損失是指因家庭暴力而直接導致其財產受到損失的情況。精神損失包括精神痛苦、生活困難、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喪失生活來源、精神分裂等。司法實踐中對于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該請求是否應予支持,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如一方被毆打或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了身體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且無其他救濟方式時,才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的離婚賠償
經常聽到有網友咨詢說: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向離婚,但對方不同意離婚,這到底是怎么回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離婚損害賠償該怎么計算和處理?一起來了解下吧。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人身關系上的暴力形式,其行為本身就具有侵害人身權益的性質,具有極強的社會危害性,對于侵犯人身權益的行為不以財產為轉移而以精神上的傷害為代價進行賠償,因此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了立法規定并給予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但是對于受害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時卻不能依據該規定直接對受害方予以賠償。
一、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能以取得財產作為前提條件,應當以取得財產之后受害方的財產損失為必要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請求離婚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之間存在家庭暴力,一方因家庭暴力給另一方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提訟,要求損害賠償。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這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應當以取得財產為前提條件,但由于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受害人本身就具有人身權益性質而非財產權利功能,所以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具體地、有針對性地分配。另外還要考慮到國家強制或者脅迫手段離婚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也應予以補償。所以對于此類不會直接依據該條要求女方向其父親或母親返還賠償款。
二、對于人民認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了一定損失的,一般應當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婚姻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要求賠償。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提供證據證明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如果加害人或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則受害人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會根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涉嫌刑事犯罪時所受刑事處罰或者治安處罰等對加害人或受害人作出判決時是否應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標準而做出裁判時采取酌定處理方式。即當受害人因受到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而向人民提起申請賠償訴訟時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計算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在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具有一定過錯的除外。
三、對于受害方因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賠償數額。
參照的具體標準由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是按下列標準確定:家庭暴力一般情況下,應酌情減少或增加賠償金額。人身損害賠償數額一般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醫療費或者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為:一般應根據受害人有權獲得的實際收入或者生活費用等實際情況確定。當事人在提出離婚后有權申請對損害金額進行鑒定。
四、對于離婚補償款可以依法返還給婚內受害方或向夫妻雙方發放經濟上的補助。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對于離婚補償款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以由人民判決予以返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很少支持受害方返還經濟上的補助。但實際上在實踐中此類補助是不能用于補償受害人的。
因家庭冷暴力離婚,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構成家庭暴力的冷暴力,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遭家庭暴力如何獲得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據此,在婚姻關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則由受訴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的其他賠償 :
在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醫療費外還可以要求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
因傷致殘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有被扶養人的還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中醫療費的計算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另外,誤工費,具體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規定的妨害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從遭受傷害到治愈這一期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關于護理費、交通費等其它費用的計算法律也有明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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