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訴訟離婚,法律上規定夫妻分居兩年且感情不和的,經過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可準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擴展資料:
案例:妻子離家出走五年仍未回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判離婚
2002年10月,賈某認識了外來打工妹閆某,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當月月底,兩人便登記結婚,婚后的生活,免不了磕磕絆絆,賈某起初并未在意,但妻子整日沉迷網絡,對家務不管不問,引發賈某不滿,賈某漸漸發現,兩人之間性格差異很大。
就這樣,兩人在吵吵鬧鬧中走過了7年光景,直到2009年2月的一天,賈某回到家,發現家中異常安靜,屋內空無一人,四下尋找也未找回妻子閆某。這時,賈某還抱有一線希望,閆某可能是回娘家了,但結果還是撲了空。
一晃又是5年,2014年初夏,賈某起訴離婚,直到開庭,賈某也沒見到消失5年的妻子,最終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但財產情況因無法查清,不作處理。
法官解釋稱,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現實生活中,時有夫妻一方離家出走的情況,離家出走的行為可視為夫妻之間已分居生活,但是否準予離婚,還應當判斷離家出走的原因是不是夫妻感情不和。
本案中,閆某與賈某爭吵頻繁,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閆某在未予知會賈某的情況下,便離家出走杳無音信長達5年之久,綜合本案上述情況,應認定賈某與閆某之間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準予賈某與閆某離婚。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A9%9A%E5%A7%BB%E6%B3%95/63756?fromtitle=%E5%A9%9A%E5%A7%BB%E6%B3%95&fromid=135901&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legal.people.com.cn/n/2014/1130/c188502-26119362.html"target="_blank"title="人民網-妻子離家出走五年仍未回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判離婚">人民網-妻子離家出走五年仍未回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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