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的規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定
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定有哪些呢?法律知識婚姻法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婚姻法第四章對離婚作了詳細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離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離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離婚有協議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解決是否離婚、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分割三個問題: 如果雙方對上述問題協商一致,可到當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協議離婚。 如果協商不成,直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起訴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 提出離婚訴訟 的,應準予離婚。”這是法定離婚條件其實只要你想離婚都可以起訴,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進行調解;對方不同意的,你需要有證據證明你們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這樣法院才會判離婚,否則法院會 駁回訴訟請求 孩子的撫養權 :二歲以內一般給母親,2歲-10歲考慮到孩子的撫養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10歲以上考慮孩子的意見。 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一般是對方月收入20%-30%,除非對方愿意一次性全部支付,法院判決是按月支付。 財產;領取結婚證是劃分是否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時間,但并不是必然的,還需要從資金來源來分析。法院處理的現有財產,至于房子,不知是你們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如果是婚后財產,無論以誰的名義簽字,均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你們的房產和存款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如果你是準備起訴的一方,需要提供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如果對方不給結婚證,你需要到領取結婚證所在地的民政局調取結婚證檔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在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中,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進行協商和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后,任何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夫妻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離婚要求并履行義務,另一方同意離婚且不反對的情形下簽訂離婚合同書。
(一)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辦理離婚手續的最好辦法就是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離婚。如果當事人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是不會為其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當事人不親自辦理的結果不是很好,如不及時辦理將會給當事人帶來巨大麻煩。但是,對于符合法院受理條件、應當依法準予離婚的婚姻案件,婚姻公安機關應及時立案調查,并對相關當事人采取措施。只有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婚姻公安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后,才能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而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離婚的,應當由其近親屬代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因此,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其近親屬,都應當親自到婚姻公安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確實發生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且子女已滿八周歲的,雙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離婚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夫妻雙方是法定的一方,只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了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身份證明文件,并且提交了本人、另一方或法定代理人、配偶的身份證件,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在法律上就可以準予離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得以感情不和為由而離婚。”可見夫妻雙方如果自愿離婚,則不存在感情不和這個問題,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前提性條件。除非是由于子女尚小或者是因其他原因不能隨父或者母生活的情況;不然應視為一方的真實意愿,應由法定程序給予離婚。
(三)夫妻對財產、債務處理等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其約定履行;
沒有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權利,有平等的處理權:(一)一方的財產;(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為限承擔責任。夫或者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屬于婚姻法第39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對夫妻財產處理等事項進行約定或判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等沒有挽救可能的情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等沒有挽救可能的情形,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特殊事實,法律在判決離婚時,不允許這種情況的存在。因此,對于有下落不明或患有嚴重疾病等未挽救可能的情形,在我國法律中是不允許作為起訴離婚的依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非法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這里有一個判斷訴訟離婚條件中是否存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訴訟夫妻離婚條件中有關婚姻狀況下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患有嚴重疾病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非常關鍵的。如果該情況發生是對婚姻關系造成嚴重影響的;并且夫妻兩人之間具有法律上規定的夫妻間相互忠誠義務和共同生活義務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無法溝通、沒法溝通等一系列問題和矛盾,則可以通過訴訟來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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