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因此在夫妻離婚之后,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女方,是可以改姓的。
但是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通過隱瞞事實、編造理由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通常更改姓氏,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因血緣關系成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雙方姓氏的;
2、因收養關系成立,變更為養父姓氏或者養母姓氏的;
3、因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
4、因婚姻關系成立,變更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5、因婚姻關系終止,恢復婚前姓氏的;
6、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復婚前姓氏的;
7、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為繼父姓氏或者繼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雙方姓氏的;
8、因入贅關系成立,男方變更為女方姓氏的;
9、因入贅關系終止,男方恢復原姓氏的;
10、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11、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夫妻離婚后孩子改姓所需材料:
1、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
(1)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的姓名變更。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10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請書上寫明“同意更名”的意見并簽屬原姓名;
(2)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提出書面申請。
2、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公民提出申請需提供如下手續: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學校、工作單位或居委會證明。在校生由學校出具證明以及學籍檔案復印件(經辦人簽字、加蓋學校公章);戶口姓名與工作單位人事檔案不符的,需提供單位證明和人事檔案復印件(需經辦人簽字、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無職業人員由社區居民委或(村)委會出具證明;
(2)市局人口卡查卡復印件或居民身份證原件;
(3)父母離婚涉及子女姓名變更附法院判決書。
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那么,如果非要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說需要兩個步驟。
1、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離婚后孩子改姓的新規,主要依據是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選擇隨父姓,也可以選擇隨母姓。換句話說,離婚之后,孩子可以改姓,只需要滿足在父母之間的姓氏中選擇的法律要求。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就算夫妻感情破裂,導致婚姻關系的結束,也不意味著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會結束。換句話說,就算父母雙方已經離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也具有親子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對于婚生子女的姓名,都是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因此,就算雙方離婚,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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