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
《 繼承法 》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岳父、母或公、婆盡了主要 贍養 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人參加 繼承 ;第十四條規定: 法定繼承人 以外主要依靠被 繼承人 生活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或者對被繼承人平時 扶養 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因此,上門女婿在喪偶以后在對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則法律賦予了 繼承權 利,可以與岳父、母的子女和父母作為第一順序人參加繼承。當然上門女婿在未喪偶的情況下,并不享有繼承權,而由其配偶享有,以防止發生繼承混亂。那么顯而易見,女婿對岳父、母,兒媳對公、婆并不具有法定贍養義務,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他們一旦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就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 從《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能夠作為 第一順序繼承人 的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而在他們之間是沒有順序之分的,均等的享有 遺產繼承 權。當然,要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去世或喪失了繼承權的話,則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實際繼承遺產。
上門女婿有繼承房產的權利嗎
【法律分析】:上門女婿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不能按法定繼承,可以和岳父母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協議約定女婿養老,將來繼承遺產,也可以由岳父母寫遺囑,寫明將來遺產給女婿,如果男方喪偶后仍然和岳父母共同生活、盡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繼承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上門女婿能分老丈人多少財產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于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上門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老人遺產。
上門女婿在夫妻離婚時,不一定能分老人遺產。
如果老人訂立遺囑,確定遺產歸女兒一人所有,那么上門女婿就不能分遺產。
上門女婿的義務和責任
1、贍養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贍養協議效力看,簽訂該協議屬雙方自愿行為,協議內容也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由此可認定該協議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拘束力,應當繼續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贍養義務,其擅自單方中止履行協議的行為既違背了雙方約定,也違背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2、入贅女婿贍養岳父母是社會良俗但不是法定義務。我國農村招婿養老約定俗成的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兒對父母盡贍養義務相對少,因為陪嫁的嫁妝與家中財產相比所占份額少,而上門女婿到女方落戶后,通常與配偶一起繼承岳父母的財產,贍養責任由女兒與上門女婿共同承擔,上門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其贍養岳父母的責任,這也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同時也被公眾價值觀念所認同。但是,社會良俗不能替代法律規定,不具有強制性作用。
3、司法實踐處理。該贍養協議是以雙方相互締約婚姻為基礎,沒有婚姻關系成立,就沒有該協議的形成,也就沒贈與行為產生??梢?,協議中關于支付贍養費和贈與財物的條款,是夫妻建立婚姻關系的隨附義務,且這種隨附義務是互為的,即夫妻盡贍養義務,夫妻負贈與義務。司法實踐中,如果男方堅持不繼續履行贍養協議,則可依法解除,同時作出免除雙方財物義務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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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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