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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的確定原則是怎樣?(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怎么確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4-03 18:20:00

什么叫遺產管理人?聽說最近很是火熱!

什么是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繼承編第四章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簡單說,遺產管理人就是對去世之人的財產進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過程中防止遺產遭受轉移、隱藏、侵占、變賣等侵害行為。
對于遺產管理人,還有遺產保管人、遺囑執行人,對于這些概念分不清楚怎么辦?其實,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遺產保管人僅是對遺產盡到合理保存義務即可,遺產管理人除了保管遺產外,還須承擔其他諸多職責。而遺囑執行人則是有權執行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使遺囑內容得以實現。因此遺囑執行人只適用于遺囑繼承,而遺產管理人可以適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無人繼承遺產等其他情形。
02遺產管理人是如何確定產生的?
關于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與產生,《民法典》繼承編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如果對于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46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03遺產管理人都管哪些事兒?
遺產管理人確定并產生后,遺產管理人應依法開始履行自己的職責。《民法典》繼承編第1147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遺產管理人設立的目的就是要保護遺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利,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該制度中最核心的內容。
04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民法典》繼承編第1148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遺產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有兩個:一是違反法定職責,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二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上述條文的構成要件可以看出,遺產管理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因此,遺產管理人侵權時,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債權人有權請求遺產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繼承編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應了社會現實需求,填補了現行繼承法中的制度空白,是繼承法領域新增的一大亮點。遺產管理人在保護遺產安全的同時,還避免了遺產出現無人管理、無人知曉的真空狀態,最大程度地保護了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丈夫死后遺產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1、如果該財產屬于活著的一方所有,活著的一方可以任意處置。

2、如果該財產屬于去世的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去世方占有該房產的份額,那么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額就需要先進行財產繼承:

(1)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額都由配偶繼承時,那么活著的一方繼承后也有權支房產進行處置;

(2)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額有其它人(如:去世方的子女、父母)繼承時,則房屋答出售需要其它繼承權利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遺產分配的法定原則是什么

法律主觀:

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制度。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2)不盡扶養義務;,(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遺產,民法典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一)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二)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三)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指定遺產管理人是什么程序

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在遺囑正式生效后,需要一個人來通知繼承人繼承財產的事由,該人一般稱為遺產執行人,同時也作為遺產管理人,可以申請的情況是: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首先可以由遺囑人確定,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關于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裁判規則
1.遺產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對遺產享有債權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2.被繼承人去世未留遺囑,多名后人爭當遺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創新適用“競標”方式指定遺產管理人
3.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遺產糾紛在法院存在訴訟且尚未處置完畢,被繼承的遺產在被申請人控制管理下,不再指定申請人為遺產管理人
4.繼承人下落不明,指定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5.被繼承人無繼承人,指定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
一、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
1、被繼承人無遺囑,或者遺產雖然有遺囑但是并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
2、遺產無繼承人;
3、遺產有繼承人,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4、遺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繼承人的行為或其財產狀況已經或將要損害其債權。
二、、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義
1.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維護遺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當遺產不足以清償遺產債務時,應當直接由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理,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遺產合法、合理地分配給各個遺產債權人。
3.同時,還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詐遺產債權人行為的發生,也免去遺產債權人與繼承人的債權人因財產混同導致對自己債權安全的擔憂。另外,好的遺產管理人還可以使得遺產增值,這對于維護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毋庸置疑的益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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