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娘家陪嫁錢也就是嫁妝,如果是女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購置的,應當屬于其個人財產;但如果是辦理結婚登記后購置的,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多認為嫁妝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因為用于購置嫁妝的財產一般都是女方父母或者女方親戚提供的,而不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一、女方嫁妝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嗎? 一般來說,在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 之后,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在此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間送出的,應該視為是一種“贈與”行為,所以該財產應該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 但是,依照不少傳統的民間習俗,一般百姓通常認為,娘家的陪送只是娘家給予女方的個人財產,以供其在日后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給男方的財產,因此這種個人的財產應該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民法典 婚姻編》明確規定,只有到 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 結婚證 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嫁妝算 婚前財產 還是 婚后財產 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 離婚 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 結婚 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 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二、結婚 彩禮 屬于 共同財產 嗎?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編》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法院認定女方的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種判決結果是比較多的,因為,女方的陪嫁在正常情況下肯定是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以后的,夫妻關系依法成立之后取得的財產是應該按照共同財產認定,但陪嫁也沒有規定就是必須給男女雙方的,女方家庭只存在了自己孩子名下的就是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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