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不知道對方財產怎么辦
如果離婚的時候不知道對方的財產的話是可以直接進行起訴,由法院來調查對方的收入情況。如果在離婚的時候發現對方有隱匿或者是轉移財產的行為的時候,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一、夫妻離婚不知道對方財產怎么辦 可以申請起訴,讓法院去調查對方的收入情況。 1、律師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對于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來說,還是較為配合的,還是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科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沒有實施律師調查令的地區,若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較為重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相關薪金收入情況。二、婚時怎么才知道對方有沒有轉移財產 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折或者銀行卡,將相關材料復印,或將銀行賬戶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銀行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 1、離婚時怎么才知道對方有沒有轉移財產 感情不和準備離婚,婚后家庭存款都存在男方名下,女方只能提供銀行開戶名,身份證號,存款所在銀行名字,但不知道卡號,法院能調查出男方在分居期間有否轉移存款嗎? 建議先通過銀行渠道獲取男方卡號信息,法院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查能夠查到你所需的信息。 2、離婚前如何查清對方存款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搜集途徑為: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此時,可根據銀行賬號向各銀行的客服咨詢熱線查詢。有聰明的當事人,還能猜到對 方的銀行密碼,那么在電話中就能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余額。當事人可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因此,在離婚的時候如果能知道共同財產有多少,那么在分割的時候也會更公平,但如果不知道共同財產有多少的話,建議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來調查財產。
怎么證明對方隱匿財產
可以委托律師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者申請法院調查。具體可以通過查詢對方的銀行卡、債券、股票、房產等財產來查證對方是否隱匿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有隱藏財產行為的,當事人應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申請人提供被執行財產的線索等的執行證據。法院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申報個人財產情況。申請執行時可同時將被執行列入失信名單。調查銀行存款。 通過申清法院開具調查令或者申請法院調查, 此時需要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調查房產。房地產所有權人配偶憑其身份證明、戶口本和結婚證等夫要關系有效證明材料原件, 可查詢相關房地產登記結果信息。
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方式主要包括幾種?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私下購買房產,不將購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2、房產證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記了房產證明的一方將房產出賣,套取現金等;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父母的名義等購得房產,事實上自己是實際的房屋擁有者;
4、結婚前,運用諸如“貸款不便”等借口,將雙方共同出資的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時卻矢口否認;
5、轉移工資卡內的資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開的銀行卡內或放在別人那里;
6、私自將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轉移在別人名下;
7、隱匿股票代碼或資金號等信息,或者將股票套現,轉移隱匿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證明一方隱藏、轉移財產
對于夫妻一方隱瞞或者轉移收入的問題,依據中國目前法律規定,還沒有很好的辦法予以解決。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離婚時遺漏財產,可以在離婚后,自發現財產之日起兩年內起訴要求分割,或簽訂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申請撤銷要求重新分割。這給了當事人一個較長的取證、發現的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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