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如下:
1、雙方協商決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離婚時應當堅持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財產分配,所以不存在女方要求補償的情況,但如果男方存在過錯的行為,如果重婚或者暴力婚姻的情況下,女方則在主動舉證的情況下,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并主張對有過錯一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及傳統風土人情,我們通常認為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
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相反而言,就是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為了顯示民法典對過錯方的懲戒,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比例上還是會體現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的司法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事項如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可以。
有權要求賠償的情形有:
有重婚的情況;有配偶與別人同居;家庭暴力嚴重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它重大過錯。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欠款是否強制執行一輩子
欠款強制執行不是一輩子,只要把欠款還上,法院就會把強制執行撤銷,欠款一直不還的情況下,法院會一直進行強制執行。
我國《 婚姻法 》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 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三)實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有權請求給予損害賠償。 但不論是實施家庭暴力,還是重婚等情況而請求損害賠償的,通常是在離婚時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 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 協議離婚 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除以下兩種情況: (一)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 (二)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后提出的。 在離婚后,無過錯方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離婚后追訴賠償的時間,一般是需要在離婚后的一年時間內進行追訴。如果是在 離婚協議 里選擇放棄了,那么再次起訴賠償是沒有勝訴的可能性的。對于離婚中有著過錯的一方,另外一方只要在離婚后一年時間內,是可以得到一些賠償的。
法律客觀: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有權請求給予損害賠償。但不論是實施家庭暴力,還是重婚等情況而請求損害賠償的,通常是在離婚時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除以下兩種情況:(一)、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后提出的。在離婚后,無過錯方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相關知識姻期間能否提起賠償訴訟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不宜支持。1、如果夫妻一方因受到傷害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應予支持。受傷害的一方提出的損害賠償也應支持。如果雙方都沒有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說明夫妻之間的感情雖然有了裂痕,但還有恢復的可能。如果法院判決支持受害一方的訴訟請求,則容易使夫妻雙方成了利益相對立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夫妻間僅存的一點感情也受到沖擊,不利于夫妻關系的恢復,不利于解決糾紛。2、如果判決支持了受害一方的請求,如果另一方不積極履行,也不容易執行。因為執行的過程首先要劃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如果個人財產不夠中額執行時,還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執行,使受害人成為申請人,同時也成了被執行人,致使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仍落在受害一方的身上,社會效果不理想。3、不支持受害一方的訴訟請求,受害方的損失可以通過其家庭財產及時得到彌補,如果仍未能得到救治,而施暴一方確有隱慝財產,拒不履行夫妻間的扶助義務的,可以通過刑法上的遺棄罪進行追究。此舉比民事賠償判決更有強制力,更有利于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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