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產離婚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房產離婚如何分配一、夫妻共同房產離婚如何分配
1、夫妻共同房產離婚的分配方法是: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夫妻離婚時共同共有房屋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都主張該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及房屋實際使用現狀,從共有房屋使用價值最大化角度出發的原則判決將唯一共有住房歸為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法院判決的房產怎么過戶
法律主觀:
離婚房子法院怎么處理看情況。如果房子屬于個人財產,則法院不會進行處理;如果房子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夫妻雙方也不能就房子的歸屬問題達成協議,法院則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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