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若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復員軍人轉業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判過刑批準復員的,按上述標準每滿1年各減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軍人轉業費離婚分割的方式有兩種:夫妻協商分割和向法院起訴分割.,1.夫妻協商分割,是指軍人及其配偶就轉業費怎么分割達成約定,并按照約定予以執行。在夫妻協商分割的情況下,只要夫妻雙方愿意,軍人轉業費怎么分割都是可以的。,2.向法院起訴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就軍人轉業費離婚分割無法達成一致,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解決了。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有:,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4.平等均分原則;,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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