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前貸款婚后共同還貸按約定處理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前買房婚后辦證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結婚前一方已經買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辦理房產證,這樣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該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該房屋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配偶婚前已出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和你結婚后,才領取該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
其次,該房產不能因為你的居住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據此,要將配偶的婚前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有雙方的書面約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該套房產不因結婚以及你的居住時間的長短而改變。
3.婚前貸款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新婚姻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4.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怎么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里的出資指全額出資,如父母僅付了首付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僅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本金+增值),如果登記在小夫妻雙方名下的,當然屬于共有,未做份額約定的,視為共同共有。
拓展資料: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嗎
結婚前買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買房,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財產增值收益,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半有權要求給予一半數額的補償;
4、結婚前買的房子,若夫妻雙方婚后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特征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買的房子只要雙方沒有特殊約定且只在某一方名下的,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
夫妻一方婚前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婚前買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后來夫妻雙方約定認定為共同財產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一方婚前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婚前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看一方買房后是否有約定或者登記雙方名下,如果存在這些事由,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如果不存在這些事由的,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婚前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從多方面考慮,如果既沒有特殊約定,也是個人獨資購買,且屬于一方名下的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只要存在上述任意一項的,都可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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