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證據如何認定
家庭暴力證據如何認定你好,家暴證據的認定方法大致如下: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建議您保存好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及時向居(村)委會、婦聯組織、工作單位等,尋求幫助或者調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日后進行訴訟時,可以請求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傷,則一定及時去醫院治療,并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此外,還要在當時進行拍照,保留好照片。傷情嚴重的,報警后,由公安機關委托進行傷情鑒定。
3、如果家里或者身邊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錄音、攝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視聽資料。或者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如果你有其他問題歡迎繼續咨詢,我會為你提供專業解答。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如何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上的摧殘和。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身體暴力(比如打耳光),語言暴力(例如謾罵),性暴力(包括不正當兩性關系中的接觸等行為均可定義為家庭暴力。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主要是基于身體施暴。但是家暴是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結合的,很多人對此缺乏了解,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而采取錯誤態度。下面就相關法律知識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對當事人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簡單的說,家庭暴力是指一個人的身體、精神等各方面受到嚴重侵害,使其產生恐懼和害怕,甚至對社會產生恐懼和害怕。對其進行暴力行為或者實施暴力行為,嚴重損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及其家庭成員之間的正常生活秩序。中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實行婚姻制度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不以性別為界限。”這里提到的“異性”并不包括同性和異性婚姻成員之間存在身體上緊密關系與性別上的關系。這說明我國對家庭暴力是持否定態度的。然而,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經在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么家庭暴力就被認定為“違反婚姻法”并受到法律處罰了。
二、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是對夫妻關系以外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暴力,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家庭暴力表現為家庭成員之間的身體傷害,包括身體侵害行為和精神侵害行為。二是家庭暴力行為一般具有共同的社會危害性,如家庭成員間實施家暴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損失,造成被害人精神損傷以及影響親屬正常生活等。三是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四是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施暴人在實施暴力過程中有可能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等。家庭暴力最大的特點就是嚴重影響著被施暴人的生活質量和人格尊嚴,是對婚姻家庭關系最嚴重挑戰的暴力行為。
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履行什么程序?
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和加害人雙方對傷害后果有爭議的,應當先調解不成的,機關應當對加害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雙方都有過錯的,可以根據過錯大小,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具結悔過的處罰。受害方有權向人民,人民應當依法受理。加害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受害人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身份信息及時錄入全國反家庭暴力信息系統,并及時通知受害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便于工作人員及時出警處置。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出警;不符合規定或者不能立即出警的,應當制作出警記錄或記入筆錄并報告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調解組織出具處理決定書或調解書。經調解未達成一致協議或者調解后仍不愿離婚的,機關可給予訓誡處分;情節較輕的,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四、當事人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哪些途徑辦理?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請:1、書面報告;2、證人證言;3、當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身份證明;4、有關組織的報告。
什么是家庭暴力,有什么法律規定嗎?
您好,我國目前對于家庭暴力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1、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父母對子女或者對自己的親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2、從無數親歷者總結的實踐經驗來看,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的區別,而對于家暴一定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要堅定零容忍的態度,要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才能更好保護自己、保護孩子、保護家庭。
3、如果您正在遭受家暴或受到家暴威脅,建議您要及時報警或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求助、驗傷、保留受傷的照片、視頻,并及時搬離施暴者,保護您的個人安全,并拿起法律武器,比如起訴離婚、申請人身保護令等。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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